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平艳玲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【洛阳法律咨询律师 法帮特荐律师平艳玲】保护人身权立法过程是怎样的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08-26 13:57)    点击:149

 【洛阳法律咨询律师 法帮特荐律师平艳玲】保护人身权立法过程是怎样的?

  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,法律上对于自然人的精神损害出于对人格商品化的惧怕,不以金钱来赔偿,而通过感情弥补达到平衡。此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承认“只能以其他的法律责任为制裁,不负民事责任”,形成一种“只有资产阶级才认为感情上的痛苦可以用金钱医治,可以像商品一样换取货”①的意思形态。

  1987年1月1日生效的《民法通则》,作为人身权民法保护的第一个里程碑,其颁布施行,使一度被视为“人格商品化”的精神损害赔偿,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获得了广泛的认可,都将第120条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。但仅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在姓名权,名誉权,荣誉权和肖像权等4种具体人格上,范围过于狭小。

  直到2001年3月10日起实施的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〉出台,明确地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,扩大了法院受理范围,使中国司法对于人权权利的保护已经基本上趋于完备,谓之为人身权民法保护的第二个里程碑。

  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平艳玲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债权债务  遗产继承  刑事辩护  房产纠纷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平艳玲律师,平艳玲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平艳玲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938881400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平艳玲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洛阳律师 | 洛阳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平艳玲律师主页,您是第15988位访客